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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破產法之個人免責制度思考

    時間:2025-12-21 來源:www.jseastgenia.com作者: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本文認為之后的破產法中的免責程序改革會通過統一破產路徑、簡化程序并擴大免責范圍并關注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歧視性影響,以提升破產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
    第一章 美國破產法中個人免責制度的演進
    第一節 英國破產法中個人免責的發展概述
    一、無破產免責的前期
    英國早期破產法的制度構造高度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優先保護,其核心特征在于強制性適用與對債務人的嚴苛懲罰。1570年頒布的《破產法令》26被廣泛認為是英國破產制度的重要奠基性立法,該法案最初僅適用于商人,其立法目的并非是給予債務人以經濟重生的機會,而是遏制其欺詐行為、保障債權人之間的平等受償權。法令列舉多種構成“破產行為”的情形,如債務人逃離本國、藏匿家中或尋求教會庇護等企圖逃避法律程序的行為,均可成為啟動破產程序的理由。在債權人投訴后,大法官可任命由“聰明、誠實且謹慎”的人士組成的特別委員會,授權其查封并變賣債務人財產,按比例向債權人分配。然而,即使破產程序完成,債務人對未能全額清償的債務仍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亦可繼續通過非破產渠道追討剩余債務。此種設計不僅將破產視為對道德失范的懲罰機制,還通過附加刑事性制裁(如割耳)強化震懾功能,進一步加深了破產的羞辱性與懲罰性屬性。27更重要的是,這一時期的立法完全缺乏對債務人“全新開始”理念的認可。在1570年法令項下,破產財產并不以程序終結為界限,債務人日后所得亦可被查封以用于償還舊債。這種“永久破產財產”理念,意味著債務人處于持續的追索之中,破產不僅未構成解脫,反而成為其經濟社會身份的長期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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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美國破產法的早期探索
    到1787年美國憲法中加入“破產條款”時55,英國的破產制度正處于穩定發展階段。然而,在1790年代,盡管經歷了1792年和1797年的經濟恐慌以及成千上萬債務人被監禁的困境,美國聯邦政府并未行使其憲法賦予的破產立法權。這并不意味著債務人完全無法獲得債務減免。在缺乏聯邦立法的情況下,各州可以自由制定債務人救濟法律,事實上,一些州確實采取了這類措施。一些殖民地甚至早在建國前就有相關立法,允許債務免責。然而,這些地方性的努力不足以解決1790年代金融危機帶來的全國性問題。一些州沒有制定相關法律,即使制定了,也通常提供不完全的救濟。此外,即便是完全的救濟,在對非本州債權人或涉及既存債務的情況下,其合憲性也存在爭議。
    一、1800年破產法與首次聯邦立法
    直到1800年,美國才通過了第一部聯邦破產法。這部法律最初僅作為一項為期五年的臨時措施,實際效力僅持續了三年。56這部破產法很大程度上借鑒了1732年的《喬治二世五年法令》,其主要目的是為債權人提供救濟,而不是幫助債務人。57因此,這部法案在破產免責的發展中貢獻有限。它的歷史意義主要在于標志了聯邦政府首次介入美國的破產事務。
    1800年法案的核心特征包括:僅限商人作為破產債務人58;僅允許強制破產(即債權人可基于破產行為提起程序)59;以及需要有破產行為證明60。債務人的免責基于一份“免責證書”,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獲得:首先,多數破產專員需向聯邦地區法官證明債務人已完全披露其財產狀況并遵守法案要求。盡管專員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若地區法官認為專員不合理地拒絕簽發證書,法官可推翻其決定。61此外,債務人必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債權人的同意,且這些債權人所持債權金額至少為50美元。最后,債務人需宣誓證明證書及債權人同意是合法取得的。在這一過程中,債權人有權反對證書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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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美國破產法中個人免責制度的結構與內容
    第一節 免責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債務人合作理論
    美國破產法學者查爾斯·喬丹·塔布(Charles Jordan Tabb)在其對英美破產立法與司法實踐的研究中,對一種早已隱含于歷史制度結構中的思路進行了系統梳理與理論化,提出了“債務人合作理論”(Debtor Cooperation Theory)。118這一理論的核心邏輯早在十八世紀英國《安妮法令》及1800年美國首部聯邦破產法中的“合規證書”制度中已有所體現,盡管當時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論表述。查爾斯的貢獻在于通過細致的制度考察與歷史分析,將這一以“合作換免責”為核心的實踐邏輯抽繹出來,并置于現代破產法理論語境中加以命名與論述,為理解破產免責制度的形成機制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框架。
    債務人合作理論將“免責”視為一種以合作換取寬恕的制度化交換: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只有充分配合受托人和全體債權人,在資產定位、清算與信息披露等環節積極履行義務,才能最終獲得對其既往債務的法律免除。這種設計一方面通過“懸賞”合作來增加可分配資產總額、降低程序成本,從整體上優化債權回收率;另一方面也以“拒絕免責”這一反向激勵迫使債務人遵守程序要求。自英格蘭最早的免責條款到美國現行法中圍繞非合作行為設置的拒絕免責事由,均體現了同一邏輯:免責的正當性并不在于憐憫債務人,而在于其促進了對債權人最有利的破產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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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免責制度的適用機制與程序路徑
    一、免責的基本功能與制度定位
    破產免責是一種法律機制,旨在解除債務人對某些特定類型債務的個人償還義務。137通俗而言,一旦法院作出免責裁定,債務人將不再對被免責的債務承擔法律上的清償責任。這項裁定具有永久性,其效力在于徹底中止債權人就該等已免責債務采取任何形式的追索行動。無論是通過提起訴訟、發送信函、打電話,還是以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與債務人接觸或施壓,均屬于被禁止的行為,并可能面臨藐視法庭制裁。
    二、第7章與第13章的免責條件比較
    現行個人破產免責主要通過第7章和第13章兩種程序實現。根據數據顯示,申請第7章的消費者人數為第13章人數的兩倍。139兩者的適用條件、處理程序等存在差異。
    (一)第7章清算破產程序
    免責并非自動獲得,也并非適用于所有債務人。法院會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審查,確保其在破產過程中遵守誠實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章破產程序適用于債務人無力償還其債務,且不具備通過收入安排償還能力的情形。債務人在申請時需首先通過“經濟狀況測試”(Means Test),即比較其當前月收入是否高于本州同等家庭規模的收入中位數,若高于,則需進一步評估其扣除必要支出后的剩余收入是否足以部分償債,以此判斷其是否濫用第七章程序。140若測試通過,債務人可啟動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破產受托人接管其全部非豁免財產,通過拍賣等方式清償債權人。在程序完成后,法院將簽發免責令,免除其大部分無擔保債務。根據BAPCPA的修定,其延長了債務人再次申請免責的時間間隔,債務人申請第二次第7章免責的時間從原來的六年延長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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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美國破產法中個人免責制度的爭議 .................... 33
    第一節 學生貸款的不可免責性探究 .............................. 33
    一、學生貸款免責標準 ....................................... 34
    二、學生貸款免責標準的制度邏輯 ............................. 35
    第四章 改革的必要性與啟示 ................................ 51
    第一節 近期有關個人破產免責提案 ................................ 51
    一、全新第10章及破產免責制度的變革 ........................ 51
    二、未能獲得參議院支持的可能原因 ........................... 52
    結論 ............................ 62
    第四章 改革的必要性與啟示

    第一節 近期有關個人破產免責提案
    《消費者破產改革法案》(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 Act,“CBRA”)首次于2020年12月8日在第116屆國會中由馬薩諸塞州民主黨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和紐約州民主黨眾議員杰羅爾德·納德勒(Jerrold Nadler)提出。263 CBRA的支持者在闡述改革消費者破產制度的必要性時措辭直白:“破產制度本應是作為窮途末路時的最后救命稻草;然而,現實中個人和家庭在不得已申請破產時,往往面臨一個支離破碎的制度,該制度無法為他們提供所需的經濟救濟,卻讓大型企業債權人從中受益”。264盡管如此,CBRA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該法案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以及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均陷入停滯,最終在第116屆國會閉幕時失效。265后又于2022年重新提交。
    一、全新第10章及破產免責制度的變革
    CBRA旨在通過新設的“第10章”破產程序,徹底取代現行的第7章與第13章,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公平和高效的破產解決方案。根據該法案,個人債務人不再適用第7章或第13章,而是統一適用第10章。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簡化破產程序、減少區域文化差異和種族不平等,并以更加現代化的方式實現破產免責。債務總額不超過750萬美元的個人債務人均可進入第10章,超過該金額的則需適用第11章或第12章。CBRA通過革新破產機制,試圖在債務清理和債務償還之間找到更合理的平衡。

    商法論文參考
    商法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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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本文以美國破產法中的個人免責制度為研究對象,通過歷史、理論與實踐三個層面全面審視了該制度的發展軌跡與內在邏輯,指出其在激勵債務人、維持信貸秩序、促進經濟流動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實踐適用中存在的顯著局限與制度張力。
    從歷史發展來看,美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從英美傳統中演化而來,雖逐步確立了“誠實但不幸債務人應獲新生”的現代原則,但制度演進始終受制于政治博弈與債權人利益壓制。盡管1898年法確立免責權利化轉向,1978年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但2005年改革又引入限制,體現出對債務人保護的反復搖擺。制度在重構債務人與社會關系上雖具積極意義,然而免責范圍窄化、程序復雜化等問題依然限制了其公平與可及性,亟待重審其價值定位與現實功能。
    其次,從理論分析來看,免責制度的設計邏輯基于多元理論框架,包括債務人合作理論、人道主義理論等相關觀點。這些理論為現行制度提供了學術支持,但在具體適用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益平衡仍顯不足,特別是在弱勢群體的保護上,現行制度未能充分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與社會公正。
    再次,從實踐角度來看,現行免責制度在操作層面存在顯著的不一致性。盡管學生債務規模激增、影響廣泛,但學生貸款的免責標準過于嚴苛,已將免責機會推向形式化和空洞化,嚴重背離了破產法的社會救濟精神。盡管近年出現行政指引與個案突破,但筆者認為真正有效的改革應回歸立法本源。此外,司法實踐中對免責條件的嚴格解釋,也加重了特定債務人群體的經濟負擔,削弱了破產法的社會救濟功能。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之后的破產法中的免責程序改革會通過統一破產路徑、簡化程序并擴大免責范圍并關注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歧視性影響,以提升破產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結合我國的實踐探索,我國在未來構建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時,應更加注重制度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強化差異化與精細化制度設計,以提升破產法對債務人經濟重啟和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正向功能。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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